《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七个方面36条措施

  全面落实兑现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等结构性减税优惠政策;今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市政府认定的销售、研发、运营等职能型总部实际税负较低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的方式在税收征管方面给予支持。

一、强化企业用地保障,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按照创新型产业和总部企业政策规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投资兴办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创新型产业和建设总部大楼。在符合规划及安全要求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实施升级改造、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民营企业租赁国有房产、土地到期后需续租续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支持。  


 、此外,我市将纾解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设立总规模100亿元(首期20亿元)的市级上市企业驰援发展基金,通过股权和债权方式,驰援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上市民营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发展。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全面落实准入平等待遇。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放宽企业注册登记要素,允许企业采取更加灵活的出资结构和方式;推进涉企事项“多证合一”改革,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标准化建设,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出资入股、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企业经营管理。


四、支持民企发展壮大


      鼓励民营企业实施技改提升。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实施技术改造、增资扩产,对年度技改投资额达5亿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补助资金上限由80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新兴产业倍增计划,重点推进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打造上下游密切衔接、配套完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支撑的新兴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数字福州”,落实加快数字经济、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工业互联网“十百万”工程,加快“企业上云”步伐;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按档奖励20万元至200万元。

      实施创新人才战略。大力实施“引进培养千名优秀博士计划”和“评选千名存量人才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吸引、集聚一批具有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的行业领军人物和创新人才团队;支持一批科技人员到民营企业创新,对于经批准离岗创新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权利;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对民营企业的高管或专业技术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到我市既有规定标准的,应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五、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加强政策梳理推介。全面梳理发布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探索从“企业申请得优惠”向“政府主动送优惠”方式转变。


六、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畅通民营企业困难诉求服务渠道。设立民营企业诉求办理中心,依托“12345”、民营企业云等平台,受理民营企业的诉求、意见和建议等,属市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对诉求中心移送事项,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回复。

另外,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理想信念教育和能力提升培训。

七、保护民企合法权益


      此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民营企业正常的招投标和采购行为,不得强迫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捐赠、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服务等;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实施检查和罚款;有关商(协)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干预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推进企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不得为企业破产案件受理设置法律规定以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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